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叶昊鸣)海商法修订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加强了船员劳动权益保障。 船员工作条件较为艰苦且涉外性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增加船员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鉴于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为实行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衔接,草案二审稿将海上货物运输请求赔偿的请求权与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明确为“一年”,同时进一步完善航次租船合同有关规定。 除此之外,草案二审稿完善了有关制度,比如完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保险和财务保证制度、修改完善托运人的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将“运输单证”修改为“提单”、删去内河船舶与内河货物运输参照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对船东互保组织的规定等。